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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近日,杭州用双臂抱起坠楼小女孩的“最美母亲”吴菊萍在接受采访时透露,公司为此奖励了她20万元。面对媒体的“暗示”,她称自己并不打算将奖金捐出,而是留着赡养老人、还贷款。道德“逼捐”在过往屡见不鲜,吴菊萍只是按一个正常人的思维拒绝了这种流氓行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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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4 `- z: z& L2 F汶川地震当天,万科捐款200万元,网友质疑捐款太少。王石回应称普通员工捐款以10元为限,再次遭到围攻。( t. v8 U9 k8 c
在中国慈善捐款不再是私人事务,获奖不捐成为了“道德不正确” B: {3 z0 b" V4 K% c
在中国,慈善捐款已经不再是一件单纯的私人事务,而变成了可以供众人评说议论的公共行为。公众人物有没有捐款,捐了多少,都被舆论严密监督着,动辄就会引起不满遭受批评。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最美母亲”吴菊萍坦承公司所发的20万奖励自己要留着用,以改善家人的生活,但同时也担心网上的议论,“怕被否定、怕被质疑。”( j3 i8 E# N6 H5 S
吴菊萍的担心不是毫无道理。个人慈善捐款在中国常常需要面对来自方方面面的质疑,尤以汶川地震刚结束时的逼捐潮为甚。很多企业家、演艺明星在汶川地震后,因捐款数额被网民认为过低,而纷纷被列上了“捐款铁公鸡排行榜”,遭到网民谴责、辱骂甚至电话骚扰。还有一部分人发起了对少捐或者不捐的外国企业的抵制行动,甚至出现了围攻麦当劳的举动。而在过往对于道德模范人物的塑造上,“模范人物又献爱心捐出奖金”的报道也屡见不鲜,如小悦悦事件中的陈贤妹,武汉爆炸案中的立功护士。因美德行为而获得的奖金,似乎不捐出去已经是一种道德上的不正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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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捐实质是道德暴力,作为社会规范道德并不具备强制约束性效力9 l1 N$ u0 @* V$ n- A/ Y$ d, [3 x
以道德的名义,让他人捐款,听起来十分道貌岸然。但是,在一个正常的社会里,道德只宜律己不宜律人。我们既不能鼓动他人去牺牲,也无权要求他人高尚。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并不如法律一般有约束性效力,不具备强制性。试图通过种种手段使用“道德大棒”要求他人作出慈善行为,不仅帮不了慈善,反而是在毁了慈善。希望有能力的人能更多地回报社会,固然无可厚非,但假设施以舆论暴力,则是矫枉过正。
, ~- e" Y" H7 y" U) w1 P, l捐款作为一种善行,更多的是爱心自觉,而不能成为道德要挟和道德勒索。以是否捐款和捐款数额作为衡量标准贴道德标签,将捐款视为有财富者和道德模范们的必然行为,本质上都是挥舞着“道德大棒”来要求他人。即使是面对灾难,是否捐款也没有道德上的义务限制,而是个人或者社会考量后自主作出的选择。当道德表现为一种暴力,本身也就成了缺德,由于谁也无法保证自己是道德完人,可以作出道德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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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c. M+ e* X# f捐款本是私人善行,如今渐渐成为了众目睽睽之下的表演。
* t2 l3 ]; [7 f' q1 l# {2 @8 a善行具有隐匿性质,逼捐让善行成为了为利益而进行的公开表演; c9 n/ {2 ~# [/ `. C' K
思想家阿伦特在论述善行时说,善行有一种“隐匿起来、不被他人看见或听见”的性质。“善行”一旦公开化就失去了其善的特征,不再是为善而善了。阿伦特说,在大庭广众之下炫耀的善行,就容易变成别有用心的伪善。这番话,用在中国各式各样如火如荼的捐献行为上同样合适。当逼捐成功,捐赠人受于舆论或者其他威胁而不得不捐款时,他已经分不清自己是在为逼捐者而捐赠,还是为了慈善本身而捐赠了。或许还会有人认为,不管过程如何,能达到捐赠的效果就不算失败。这样的思维,只能催生“捐赠秀”,逼不来慈善本身和社会风气的改善。8 {6 P) ^- r. j3 D& S
在各种**屏蔽**机关和企业,还有组织性逼捐。虽然都以捐款人自愿为前提,但实际上,出面动员捐款的人通常与捐款人有上级和下级的关系,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如经理、老板和下属;或者动员捐款人对捐款人的利益可以施展决定性的影响力,如**屏蔽**、**屏蔽**组织、派出机构与企业、家庭,学校、老师与学生、家长。清华大学教授秦晖指出,以“组织”的名义动员捐款是一种传统,中国“历来如此”。组织来动员捐款的一个社会后果是,个人慈善捐款不再是一件单纯的私人事务,而成为一件可以供众人评说议论的公共行为。人们普遍认为自己有权监督其他人有没有捐款,捐了多少。尤其是对演艺明星、运动员、企业家等公众人物,从排行、批评到恶语相向,都成了舆论监督的合理化说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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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_. O4 A3 Q; j7 W; M f0 e万通集团董事长冯仑在一次公益演讲时感慨,被逼捐的感觉如同被强奸。3 \, R7 Z7 i+ v6 d3 x O m/ x R
3 }& p7 {5 ~5 p. s; L7 I. ^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逼捐侵犯了个人自由支配财产的权利
, R6 G' X& N4 @9 S0 u中国宪法的第十三条明文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每一个个人,都有自由支配其合法财产的权利。捐款属于自愿的道德行为,体现的是爱心和奉献精神,逼捐则限制了人自由处理自己合法个人财产的权利。民营企业家冯仑在一次“公益演讲”时说,“假设是我自己选择要捐的钱,我捐得很愉快,但你逼我捐钱,那不是跟强奸我一样吗?”话糙理不糙,强制性的逼捐,与强奸一样,本质上都是对个人权利的严重侵犯。
; ?; k) A2 g) K! B, l# i3 U2005年,卡特里娜飓风重创美国南部地区的几天之后,小甜甜布兰妮的歌迷网站上曾经出现了这样一个帖子:“作为一个路易斯安那州的居民,我不得不说,布兰妮的行为令我作呕,她没做出任何金钱上的捐助。布兰妮生长在路易斯安那州,而她却对故乡的灾难视而不见。我希望她尽快捐款,否则就太丢脸了。”但与中国频频出现的“逼捐”舆论浪潮相反,这个帖子引起的讨论,几乎没有人支持那位原作者的意见。多数回帖表示,捐款是个人自愿的行为,没有人“必须”那样做。事实上,欧美国家很少出现逼捐的事情,由于它们多承认私有制,个人财产,即使是国家也不可侵犯。! E% f! t2 |% x7 ~8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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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捐最流氓之处在于限制自由,川震后企业受舆论压力扣除员工薪水作为捐款便是对个人自由的侵犯
5 e+ o9 T# q5 K" g; x. Q6 i9 ^“自由之于人类,就像亮光之于眼睛,空气之于肺腑,爱情之于心灵。”这是南北战争期间美国著名律师英格索尔的一句话。逼捐之因此应该被批判,核心就在于它限制了人的自由。事实上,具体到自身而言,几乎每个人都明白:捐赠与否、捐赠多少和捐赠给谁都是个人的自由。但当坐标改变,捐赠者换成了别人的时候,不少人却拿出了另一套衡量标准。在汶川地震之后,备受指责的王石捐不捐款、捐多少其实都是他的个人自由,外人无权干预。但当很多企业受于压力,直接从员工薪水中扣除部分作为捐款额时,便是对于个人自由的侵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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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h: a: A" _, A- U巴菲特和比尔盖茨曾号召美国数百名亿万富翁将至少50%的财产捐赠给慈善机构,但只是呼吁而非逼捐4 A S9 e0 P$ ^3 l: w
集体主义价值观推崇“毫不利己专门利人”,自我牺牲的价值追求默许了“逼捐”的存在* k3 r' w+ J% V+ P# Z
提到逼捐,很多人第一时间可能会联想到“网络暴民”,但他们并不是问题的全部。捐款问题成为众矢之的,媒体也难辞其咎。近年来,因为社会的诚信缺少,媒体有时更多地注意“正面”教育。于是,只要有人成了英雄模范或道德先进人物,其言行就要和常人拉开距离了,一下子变得不食人间烟火。本来产生于平民百姓中的英雄模范人物,也会由于要处处保住自己的“形象”,只好或主动或被动地“配合”有关方面和媒体。
; J" ~0 q! z1 Y- d' z5 e/ N! A然而,无论是网民还是媒体所营造出来的“逼捐”环境,其实归根结底还是政治意识形态上的需求。自“雷锋时代”起,充满爱心又无私奉献的人就是宣传工作重点塑造的社会精神领袖,以达到改善社会道德风气的教化作用。在这其中,对于个人私有财产的保护历来不受重视。中国现在倡导“以德治国”,又一直坚持着集体主义价值观,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精神恰恰是集体主义所推崇的。但是,在集体主义价值观里,人是没有权利为自己生存的,服务他人才是其生存的唯一理由,自我牺牲也是其最高的道德责任、德性和价值。正是这样的价值取向,才催生了“逼捐”的大环境% r- ~5 _6 T4 N; h, R8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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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O8 C2 r3 q9 \7 t6 ?; X1 h# r道德上的纯洁和无可挑剔,曾经是中国人孜孜不倦的追求,至今也未有大的改变。1 S4 K |5 P: c" M
, `6 x& @8 m6 J/ k! | G国家以道德完人化身实行专政,精神、道义和道德是其合法性来源0 W: Z5 `# Z0 S6 \! S; s
在中国,之因此要不停地强调道德楷模,强调无私奉献,强调人格高尚,原因就在于这种精神道义和道德上的完美构成了统治的部分合法性来源。在无产阶级专政革命期间,民众在打倒土豪劣绅、打倒官僚主义的道德欢呼声中,逐渐让出了个体自由和权利。在伊朗,女人穿衣服不能有伤风化,同性恋被抓住甚至可能被绞死,这种对道德纯洁性的追求在某些宗教原教旨主义者中深得人心,从而构成了伊朗政教合一的政治基础。
+ g* b9 G& c6 J早在中世纪,马基雅维利就在《君王论》中指出,一个成功的统治者要同时具有狮子的凶猛和狐狸的狡诈,要在被惧怕的同时被爱戴。道德和权力具有共生性,对道德纯洁性近乎偏执的追求固然美好,但是它对世界丰富性和复杂性的敌视,它天然的非黑即白世界观,本身就为统治提供了最好的精神土壤。我们对于无私奉献的推崇,对于舍己为人的追求,对于道德逼捐的热衷,其实都是病态的对于道德纯洁性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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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F; p X. ]( ]4 B# C7 a; \* E& |7 d从道德的角度考察一个人的行为,除了“高尚”,“低下”之外,其实还有一种状态,叫做“合格”。“逼捐”之因此流氓,就在于它以道德的名义,侵犯了人处于“合格”状态的自由。而这一切,隐藏在国家意识形态之中,我们浑然不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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